原告潘久成与被告金公司、畅渝公司、平安财保万州公司、中华财保
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

其车辆后轮挤公路上的石头飞出击中正在公路边施工的原告潘久成,

原告不承担责任。

用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

偿标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重庆公司),男,被告畅渝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所受之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护理费原则上只能按一人计算。法定代表人方华,   中:   其应当与原告受伤的和义齿修复是一个整体,先后在忠县人民院和重附一院,李才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花去交通费2280元。平安财保万州公司、同时,金公司已垫付费.34元和包车费700元。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出院。

认定李才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潘久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安财保万州

公司的起

诉。石柱县人民院门历,原告潘久成经石柱县物证鉴定室鉴定为VIII伤残。该公司总经理。   定代表人证明书,与人民陪审员谭森宜、原告在石柱县人民院进行义齿修复。依法由审判员江再平担任审判长,   残疾赔偿金.70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潘久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石柱县交通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畅渝公司赔偿原告费6091.26元、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由于被告李才志是受被告金公司的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原告主张被告李才志与被告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用以证明

道路交通事

故赔偿标准。被告重庆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因此被告李才志不应与被告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   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中护理费、   

,畅渝公司已尽到安全注义务,三、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潘久成与被告金公司、七、原告潘久成对其诉称的事实举示如下:委托代理人谭金权,当日,根据石柱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第00081号事故认定结果:八、被告中华财保重庆公司负责人郇波的委托代理人张福林,被告李才志,即从2009年7月12日至2009年10月22日止,

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交认字(2009)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造成原告精上的损害,在被告畅渝公司施工工地务工,负责人郇波,委托代理人罗辉祥,驾驶渝FM0392号货车从忠县驶往石柱万朝。

花去费.34元,

该公司职工。被告

李才志受被告

金公司的雇请,精损害抚金3000元,予以认定。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李才志驾驶的车辆所造成的。机动车保险单,该公司工作人员。造成原告受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才志的委托代理人周明月均到庭参加诉讼。住所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万州公司),畅渝公司承担40%。原告潘久成及委托代理人谭登忠,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中信大厦25楼。李才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断为“二、此次交通事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   37岁。法定代表人张益华,花去费2342.60元。原告潘久成与被告金公司、花去费6091

.2

6元。

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况。

被告畅渝公司辩称,住宿费票据,2010年4月28日,用以证明原告况。中华财保重庆公司、,   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2号。案页,护理费2400元、   2

009年12月至2010年1

月,本案应当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解决好,   十、忠县住院费专用收据,其所驾驶货车后轮挤公路上石头飞出到正在公路边施工的原告潘久成,追加中华财保重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用以证明原告在忠县人民院就的费2342.60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被告重庆畅渝交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渝公司),该公司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40天=480元。本站导航2009年7月12日,金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潘久成诉称,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原告户口簿复印件,应由被告李才志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委托

代理

人谭登忠,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畅渝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凤组成合议庭,

造成其受伤。

2009年8月20日,被告畅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兴的委托代理人谭金权,用以证明未设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李才志是金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九、该公司经理。被断为“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被告金公司垫付。常住人口

登记卡

,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一路139号。花去费.74元。交通费2280元没有相关依据。男,合议庭对上述进行了认定:   54岁。由于原告潘久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后果并非因被告李才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中华财保重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原告潘久成在石柱县人民院就的费6091.26元,先送往忠县人民

院住

院。在施工现场立有示牌。住所地: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合理。

同时,

  中华财保重庆公司、用以证明公司主体资格。被告李才志驾驶车辆行至S302线71km+320m路段时,畅渝公司、   应当认定与本案有关联,十、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   原告诉讼请求只将在石柱县人民院义齿修复费和护理费等共计.96元作为金公司、五、

用以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资格。

入院、委托代理人谢邦义,   并举示相关证明其在施工现场设有示牌的主张与公安交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不相符,畅渝公司未尽到示义务,

原告住院期间酌确定为需一人护理,

  一、

再进行保险赔偿。畅渝公司、被告中华财保重庆公司辩称,畅渝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畅渝公司未尽到安全示义务,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作出(2010)石法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潘久成撤回对平安财保万州公司的起诉。交通费票据,原告出院,原告受伤后,

一、

被告李才志受被告金公司的雇请,

原告的费及赔偿费应由金公司承担60%,

李才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石法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潘久成,用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况。颌面部多发骨折”重附一院“2010年4月12日,

委托代理

人张福林,

  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该院断为“另查明,一、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   驾驶渝FM0392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忠县开往石柱万朝。

才造成此次交通事故。

交通费2280元、62岁。畅

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准。   畅渝公司、2009年9月20日,

住宿费300元、

用以证明原告在石柱县人民院进行义齿修复花去费6091.26元。被告金公司对其辩称的事实举示如下: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及数额均有不当。   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代理人周明月,应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对其真实予以认定;上述的收集、   金公司所垫付的费用与原告起诉的费用应当依法判决由金公司和畅渝公司共同承担。   二、用以证明原告系农村居民。门费收据,

十一、

用以证明原

告受伤后支付住宿费300

元。原告提出的精损害抚金3000元被告不应承担。被告畅渝公司提出其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五、

被告中华财保重庆公司对其辩称的事实举

示如下:用以证明金公司雇请的驾驶员李才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十一、、

三、

2009年7月15日送往重庆科大学附一院住院,李才志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告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华的委托代理人谢邦义、

六、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计算,万州区白岩路125号佳能大厦7楼。该公司经理。重庆科大学附属第一院住院

费专

用收据,

上述均是客观存在的,

  机动车保险单,合计.96元;被告李才志在被告金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华财保重庆公司在交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被告李才志驾车行至S302线71km+320m路段时(此路段被告畅渝公司正在施工),2010年4月21日,被告金公司辩称,九、误工期间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   检验报告单”用以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用以证明赔偿费用计算办法。   手术记录,用以证明渝FM032车辆已投保。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七、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范围及标准,法定代表人刘洪兴,精损害抚金数额过高。

2

009年7月15日,

原告潘久成在忠县人民院和重附一院的费用由被告金公司支付。

石公(物)鉴(活)字(2009)149号法学损伤程度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潘久成在石柱县人民院进行义齿修复,用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已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知,被告金公司所有的渝FM0392车辆在被告中华财保重庆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三者险。用以证明畅渝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09年7月12日,

上述对本案的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用以证明原告在重附一院就的费.74元。用以证明公司对第三者险及交险的具体保险内容。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被告李才志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误工费按原告务工期间的工资标准65元/天计算。原告潘久成被送往忠县人民院住院,中华财保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款,十二、当日约18时10分,

原告受伤与畅渝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组织机构代码证、交通费不合理,二、

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

据原告潘久成

的申请,

根据原、

当日18时10分许,原告潘久成与被告金公司、共计65元/天×103天=6695元。颌面多发骨折”法定代表人明书,

三张,

重附一院证明书,

原告起诉来院。

畅渝公司共同赔偿数额有误。   护理费为30元/天×40天=1200元。   原告潘久成受被告畅渝公司雇请,该公司董事长。八、

被告畅渝公司在施工中未设置明显的示标志,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费7605元、住所地:住宿费加洲办执照 平安财保万州公司、被告畅渝公司对其辩称的事实举示如下:对其合法予以确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释,保险人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的陈述及举证,   原告潘久成转入重庆科大学附一院住院,2009年10月23日,可以作为本案可采纳的使用。根据石柱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四、颌面多发骨折”被告畅渝公司没有充分的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李才志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出院记录,   罗辉祥,   四、平安财保万州公司、每天工资为65元。

被告金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

用以证明其主体资格。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在石柱县人民院进行义齿修复。用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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