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采购合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行政法规、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规章制度,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法律部、

据此,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阅股东大

会、[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财网]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时间: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上市”2013年度、   1.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监事会等机构,   7.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由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4年12月31日,2012年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公司”监事会会议资料,董事会、据此,《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以下

简称“   )、查验历次股东大会、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

条件经核查,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确认文件,

加盟协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据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审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2年度、据此,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XYZH/2014SZA1001-2号《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9.根据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5-10-3 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缩略语,监事和高级管理回兴办执照 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入决定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形。1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

)聘请的法律顾问,

不存在虚记载、

董事会、

15.发行人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导工作。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根据前述核查结果,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体育服务业”

据此,

  发行人的董事、   教育、据此,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监事会、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副总经理、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发行人的人员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和发行人相关况,《公司章程》,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准确、

  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5-10-2 法律意见书师工作报告、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

)、

  )、

董事会、

财务人员的陈述,   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能够立作出财务决策,)作为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据发行人董事、

广告业务部、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于2010年12月9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由金逸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一、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5-10-6 法律意见书定。

播映、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聘任了总经理、三、   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原法律意见书”登录部分产权登记网站询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本所”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商标的权利状况,《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根据

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已根据其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交易、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及发行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副总经理、广告合同、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文化、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   准确,衍生品开发”董事会、拓展部、预结算中心等职能部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信息技术部、   3.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5-10-4 法律意见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发行人的业务立。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新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度、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财务管理中心、2014年度(以下简称“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员工工资表、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立对外签订合同,

发行人现任董事、

广播影视制作、二、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立的严重缺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已经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建立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近三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工商档案及近三年的股东大会、

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证券部、,职能部门介绍,进行了充分验证,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立董事及董事会书制度,   租赁合同等),   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卫生、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董事、董事会、核查发行人股东的涉讼况,律师工作报告”据此,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信息,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拥有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第9条“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拥有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行人设立了审计监察部、总裁办、发行人的财务立。除别说明者外,

  1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

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中心、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第三十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出版、1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董事会、

发行人符

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人力资源部、据此,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6.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发行人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名称、2017年09月20日01:02:16 中财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5-10-1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5-10-5 法律意见书在其他企业中。1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形。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工程部、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查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   据此,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据此,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类,本着审慎及重要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