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渝天律非诉字[2011]22-4号致: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三圣材:公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n回兴办执照 )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和财务状况的新信息,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2015-02-02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接受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告日期:)。)提出的需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及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事项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中国证监会” 《馈意见》” )的委托,)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简称“补充核查期”三圣材”《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电子口岸电话以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 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