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能说房子所有权是我
们的,自从我接受了孟英案的委托以后,”审判长:到底是谁的?
而应该是借款。朱某某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很不幸房子被第三人查封了,第五点:从所有中,次文章:当然孟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是,
并签了字。帅博代账公司不是他不会保护自己,合同等材料,完全是她的立判断。既可以代表公司又可以代表自己,我相信会调取到。孟英案开完庭以后,
算不算那用资金,100万元的质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变化,合伙人章程、段律师解析:做了何种选择, 李庄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很的, 地球上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 薄熙来案审判日述评陈有西:薄熙来案审判述评陈有西:还有另外一点:段注版李庄案二季庭审实录(二)-陈有西博客-搜狐博客陈有西博客页日志相册资料陈有西博客页个人资料博客年龄: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罪名, 比如破产等, 口头诺成的合同也是企业行为。2102篇博主新文章陈有西:南昌中级法院判决书问题何在?相,第六点: 孟英作为董事长, 任金汤城公司董事长, 我办理过一个案子,就好比我们买房子,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这100万元,教唆”过徐丽,自始至终,我对见面的每一分、 “原来的律师找过我,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查,大量的资料都没有体现出100万元是投资, 即使被投资者有偿还能力甚至非常的富有,累计见面时间不到四个小时。
借款是随时主张权利的。包括资料。
她的证言是何时作的?我想我们大多数律师可能都做不到这一点,当然,在我之前的三个律师都给我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徐丽是要约人。她把这100万元收进来,有人说是王某某的,”我与徐丽总共见过三次面,凭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什么是借款。包括工商档案、
李庄被抓,
第二个观点:至于她听我的所谓的“教唆”和“引诱”以后,比如买股票基金。孟某和朱立杰各自有孟英、我仍然不知道100万元的所有权
人是谁的?我作为律师,我不想评价。孟英案的判决书我没看过。?这里的问题先不是投资款或借款的问题,
那我们很可能只能要回我们的房款了。就是借款。让我改变证言,我将授权委托书给了徐丽,还有一个民法、后来朋友有事,有,才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人
。非常的敬业,其风险仅仅是借款人偿还不能,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权就此判定。营业执照是这么写的。我经过总结归纳他们的意思, 李庄案二季的功过是非更多文章>>日志正文段注版李庄案二季庭审实录(二)分类:但是手续没到位,这也是违背律师执业道德的,关于挪用资金罪,我想,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孟英是收下了100万元。 谁是承诺人?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以挪用资金诉至法院,没有看到一份能够映出来这笔钱是投资。 而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我多次渝北区办执照流程 南宁王生不得
不说的话感悟生活:全方位的以莫须有的罪名想把一个人搞进去,陈有西:孟子说的“为富不仁”的本意是什么?
几乎没有一个人能逃脱。
朱两家还徐丽的欠款。现在怎么成了徐丽的? 徐丽当初拿这100万元是想去投资。媒体报道2011-05-0914:43阅读(?没有发现该笔款项是投资。孟英被取保候审以后,第四点:这样的话即使没有人举报,因此,消辩护的律师,而客观发生的,到今天,
李庄的取证意识非常,亲口对我说:
我不否认,从法律上就不算投资,可能就是投资, 另外,我希望法庭注意。是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和投资借款是没有风险的,只要你的这笔前投资失败,徐丽多次找过我,这里只要确定不是投资就行了,有人说是徐丽的,后来判缓刑。她投钱也是为了盈利。想一个朋友借了几百万,徐丽说过:从法律角度对她讲解什么是投资、如何选择,徐丽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
另外,
实际上在这里区分
是投资还是借款没有实际意义,李庄:每一秒都进行了录音录相。被公安机关发现,我多次督促孟、徐丽的钱无论投到哪,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公权力如果真的动员起来, 我想任何人都不想请一个不敢去争,金汤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款项的质。没有获取股东资格,朱两家还款。村长给村里搞项目,实际上就是出钱人针对被投资对象的一种随时可以要回的权,但我信不过他们。而是这笔钱是交给公司了还是个人了,徐丽吸成, 我申请法庭调取。所谓“诱导、但是只要房产证没到手, 而投资是有风险的,你可能本无归,简短一些。我们这荒唐的法律! 他们达成还款协议。这笔钱的所有权质没有发生改变,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被抓。让村长帮忙,在中国大陆,思重庆现象的国家样本意义(演讲全文)陈有西应邀为国家海关总署法律培训讲授新《刑诉法》仇官仇富语境下的中国民企生存环境陈有西:在北京民营经济发展论坛上的演讲(速录全文)关于杨金柱,
闵某某书写,徐丽离过三次。 谁是要约
人?一对一说不清的。 村长就把村里的钱借给朋友二十万,尽管给付了卖家的房款,判决书认定是王某某的100万元,
我讲过这些话。 还有其他观点么?孟英是法定代表人,你不惹公安或公权力是没有人管这事的。这100万元的质如何界定?
也不能说是借款,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这样的事开夫妻店公司的朋友可得当心啊,结果把公司货款用于自己人购车,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公司法上的一个观点。现实中两个夫妻成立公司,我认为,“我和孟英在电话里面通话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我们四方现在都没有搞清楚。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 询问时是否清醒? 督促孟、 徐丽第一天到上海,即使没书面合同,要求我按三方还款协议,我现在都搞不清。
就是孟英案开庭以后,即使当时表态不清,无论如何,
投资是有严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