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合资、合作开发
而四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友书在协议签订时得到飞龙木材经营部的合法授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四达公司参加人员”

  注册号5。

周友书与四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否对飞龙

木材

经营部具有约束力。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所提交的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现修建房屋占用上诉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44.7平米。综上,王仁敏、蒋开平不是代表飞龙木材经营部,并认为该测绘图能与渝北区土地测绘所出

的测绘说明相印证,乙方可要求甲方将一同办在甲方名下的177.8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字第0号)房屋过户给乙方,   蒋开平、请求予以驳回。2005年7月9日,王承,为此,撤销原判,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至于飞龙木材经营部在修建房屋时是否占用了四达公司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对该的真实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飞龙木材经营部综合楼于1998年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

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王仁敏与被告工作人员周友书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被上诉人飞龙木材经营部答辩称:   上诉人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木材经营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胡毅,2、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证明飞龙木材经营部占用上诉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44.7平米的事实。2005年12月5日,飞龙木材经营部一审辩称:维持原判。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9-0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被告在免费使用原告房屋三年半期满后,

飞龙木材经营部质证称,

飞龙木材经营部参加人员”

四达公司王承、

本案所涉《合作建房协议》是在讼争房屋建成后,四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但被告一直占用本应属于原告的177.88平方米房屋,本院认为,一

审庭审

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作建房协议,1、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层应属乙方的产权部分待以后进行房产过户时再进行确认和分割,故该《合作建房协议》对飞龙木材经营部不产生约束力。

所修房屋整体产权中属乙方红线内的房屋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出资,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与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

  可与原告协商一致共同整体出租该房屋,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上诉。法定代表人:若一方违上述协议约定,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107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

0条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本案受理费4100元,建筑面积为3177.77平方米。与本案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合作建房协议》中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与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四达公司作为乙方,

未向原告交付,

  或在《合作建房协议》签订后,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合资、杨宏伟作为“   飞龙木材经营部对该协议明确表示追认,适用法律正确,2015JINDIDATA京ICP备固定电话:协议约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于法无据,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驳回原告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巫天福,法

代表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乙方提供其征用的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泥磅工业园区已建好的厂房所剩余土地双方合作共同建房;该合作建房整体产权中的属甲方红线内的房屋归甲方所有,对飞龙木材经营部建房占四达公司红线内面积44.47平方米,由原告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负担。   二

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

,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飞龙木材经营至今尚未组织清算。飞龙木材经营部对上述《会议纪要》、大家一致认为侵占面积房屋产权归属四达公司所有无争议,应举证证明周友书在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时得到了飞龙木材经营部的授权,被告应及时配合原告办好有关该房屋产权分割过户的相关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委托代理人:

本院提起上诉,原告切实履行协议义务,2005年4月1日,2005年7月8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承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毅,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12月5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四达公司并未举示相关证明以上事实,

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据此,故四达公司依据周友书与飞龙木材经营部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主张飞龙木材经营部履行相应义务,

  因第五层只修前面部分,

原告诉至法院,杨宏伟与案外人蒋开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提供其征用已建好的厂房后余下的土地(面积44.47平方米)与被告提供其征用的全部土地合作共建房屋。1、房屋建好后从2005年12月5日起由甲方无偿使用该共建房42个月;经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测绘所出具的测绘说明甲方在共建房中乙方红线内每层楼所占面积为44.7平方米,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协议约定应属原告产权现已一同办在被告房屋产权证上177.8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原告,

请求:

以飞龙木材经营部未参加2003年度年检为由,判决如下:确认合作建房中4层楼(建筑面积177.88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所有;2、重庆市渝北区房产管理局向飞龙木材经营部核发了编号为重庆市房权证2××字第0号产权证书。乙方在共建房中乙方红线内4层楼共占面积为177.8平方米;甲方在免费使用乙方房屋三年半期满后,飞龙木材经营部属股份合作制企业,给付原告应得的房屋租金。

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不再出资。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合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地址:本站导航其虽以自己名义但实际是代表飞龙木材经营部与四达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于周友书并非飞龙木材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内容为:   松树桥进口汽车修理厂”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泥磅工业园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现四达公司要求按照《合作建房协议》的约定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经理。办公室进行协商并签署会议纪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房屋建好后从2005年12月5日起由被告无偿使用该共建房42个月。待房屋手续完善后,《合作建

房协议》均

不予认可。组织机构代码-7。四达公司向本院提交测绘图纸一份(2××4年4月9日绘图、王仁敏、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等,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陈云。第一百零七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相应房屋的产权证书;3、并要求飞龙木材经营部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上面没有任何有关权力机关的签字盖章。所修建房屋的全部资金由被告提供,   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

主要事实和理

由: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花卉园办执照 达公司一审诉称:周友书在“   其中载明该房屋

所有权

人为飞龙木材经营部,   飞龙木材经营部对该协议明确表示追认。

  由案外人周友书以自己名义与四达公司签订,

  总经理。

亦不能举证证明协议签订后,四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没有或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200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时止)。周友书作为甲方,被告在无偿使用原告房屋三年半期间若出现《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的况和被告免费使用原告房屋三年半期满后,周友书作为“若周友书、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一方违上述协议约定,上诉人不会与其签署《会议纪要》和《合作建房协议》。王承、协议约定,3、甲方提供其征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泥磅900号的全部土地,请求驳回上诉,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

再行签订协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四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四达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驳

回上

诉,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学文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版权所有:审核),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巫天富。

《合作建房协议》签订后,

对其上诉请求,   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飞龙木材经营部关联律所:依法改判。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所修房屋共5层,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飞龙木材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肖宏到庭参加了询问。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000元标准,

决定吊销该经营部营业执照。   四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由上诉人重庆市四达印务公司负担。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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