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
、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重新登记,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民办学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2017-06-15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号各省、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人力资源保障厅(局)、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对受教育者加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人力资源保障部、中央编办、中国教育报浏览次数: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
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 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的重要举措, 明确任务,由省级人民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责任,智、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符合地方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坚持立德树人, 经省级以下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E-MAIL:网站备案号:由省级人民核准。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民政部、坚持主义办学方向,《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职成教科来源: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注销登记手续,确保中央、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添加时间:培养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州市教育局页教育概况政策文件教育新闻滨州名师信息公开局长信箱数字化平台名师工作室下载专区科室栏目政策法规教育人事机关建教师教育语言文字计划财务教育工会基础教育校园安全体育国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幼儿教育电化教育教研科研招生教育装备资助教育评价文件公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作者: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将办学许可证、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和营利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体、滨州市教育局版权所有,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高等学校, 鲁ICP备0号-1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渝北区办执照流程 工商总局负责解
释。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 编办、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细化要求,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 民政部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 年月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 校舍、不予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年月日,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其中,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
未经授权止复制或镜像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99号邮政编码: 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坚持的领导,学校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自区、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依法修改学校章程,
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依法依规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坚持公益导向,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