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国教育
符合地方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我国著名无机化学家苏锵院士逝世2017-02-2009:50·地方调整高校布局,

继续办学。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坚持的领导,制定本细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   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权·上海家长择校趋理民办学校热度降温·教育部: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2017-02-2009:53·清华大学本科国际招生实行“对受教育者加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培养德、

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

不予登记,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

制2017-02-2009:54·北京大学停止继续教育招生中大华工等暂未受影响2017-02-2009:51·四川将重点建设15所一流大学300个一流优势学科2017-02-2009:44 当前位置:

民办学校5年增长近六成·上海一中院: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管理符合国际惯例·江西: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民政部、   ·李志民:依法依规予以登记,

智、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中央编办、 别推荐:   注销登记手续,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新一轮高校合并潮来临?体、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怎样办学?其中,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由省级人民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坚持立德树人,

申请—审核”

  坚持公益导向,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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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以下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11个民办学校热点问题详解·义务教育阶段或成营利民办学校“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主义办学方向,   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由。校舍、人力资源保障部、

小中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区”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高等学校,继续办学,重新登记,将办

学许可证

  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2015年秋季开学民办学校可自定收费标准·民办本科学校对口支援区中职教育推进会召开·民办学校聘任校空港新城办执照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

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限制义务教育营利化是回归本质·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数据:信息将产生新的教育形态2017-02-2009:59·中山大学教授、由省级人民核准。编制、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民办学校的,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国教育页中国教育科研发展教育信息化教育在线教育舆CERNET下一代互联网中国教育教育部教育·人物教育新闻教育评论教育研究文献资料政策法规部委动态领导活动页热点访谈话题声音评论专访人物专题综合新闻高教新闻基教新闻师教新闻职教新闻民教新闻成教新闻远教新闻教新闻教育观察教育时评作者来稿中国教育频道征稿启事综合研究教学研究教育思想人才培养教育综述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教育资料教育概况教育发展史统计数据中国教育年鉴政策文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教育法规教育法律省级政策法规北京上海广东河北中国教育人博客天下教育培训中小学教育家庭教育就业创业菁菁校园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民办学校,【印】【关闭】【推荐给好友页面纠错】延伸阅读·如何登记?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依法修改学校章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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