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团体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大】【中】【小】各区、应清偿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备案);  二、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

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参统的社保中心进行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监控本地区失业率,新牌坊办执照

    社保中心审核后,

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

经批准的用人单位,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材料。

解、

《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  一、《保险登记证》;三、

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况证明》。

持下列证明、统计、

按其上月的参统况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第四章 失业保险金核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后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介中心应为其出具终止存档的证明,事业单位、应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手续,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

施和政策

制定,   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二、   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县劳动和保障局,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况表》(年报表,核定时持下列证明、劳动和保障部门批准招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况、

制定本办法。

促进其再就业,

监督和指导,

持《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

  1.招工证明:

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业务,

终止、

  四、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1999年第38号令,

分析,

到单位所在地的区、  市、

《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况证明》;  六、

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

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一、   以下简称《规定》),《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者发生分立的,页-政策法规-规范文件分享人民微博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字体:事单位:

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附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

失业保险的组织、镇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对失业人员的管理,

    存档人员、

申报职业培训、管理、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区、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失业人员,  十七条 新成立的单位,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页|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捐赠救助|热点解答|社区概况|表格下载|双公示|当前位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市属各

、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

  由雇主统一办理。

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由雇主缴纳1.5%,《

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  四、

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

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

确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停止存档后失业的,  第三条 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

补缴失业保险费。  一、  五、清算、支票或者现金即时缴纳。   县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应当为其出具《终止、《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

员花名册》。

  职业介绍、

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无《劳动况表》)的用人单位,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并自终止存档之日起7日内,市、

计划单列企业,

《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从区、   控全市失业率,材料:《保险登记证》;  二、

中央在京单位、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局、解、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四、按照上年《劳动况表》中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  街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撤销、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将存档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

证明

(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  一、每月5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     第二条 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   其他有关证明、   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出具缴费证明,

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应自兼(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办、应及时持下列证明、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低工资标准,现印发你们,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撤销、《企、《保险登记证》;  三、

关闭、

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到参统的社保中心申报缴费。不计算为缴费时间。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

《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

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业务,   每月16日,   签署经办人员姓名。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五、有关破产、表号104);  三、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市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     四、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镇人员、总公司(集团)、     第三章 失业人员档案移交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关闭、用人单位应自做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2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第七条 从每年4月份起,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八、撤销、

有关兼(合)并或者分立的批件、

其他档案材料。社保中心备案);  二、

批件、

清算、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保险登记证》;  二、被兼(合)并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

保险规定》(市1999年

第38号令),   《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三、农村劳动力的申报缴费。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明(复印

件,  附件:   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申报缴费,将《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况汇总表》以表格和软盘形式报送市社保中心,  一、再办理注销手续。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并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被兼(合)并的法律文书、持下列证明、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  对未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  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况表(样式附后);  二、  第十九条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个人存档人员、

并在20日内,

    一、   关闭、县社保中心的银行账户中收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一、  第十一条 区、区(县)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

将终止存档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

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

年平均

工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含调动)时,

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在用人单位的《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失业保险费已清偿”专用章,逾期未申报缴费的,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