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立
德树人,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将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继续办学, 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编办、 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高等学校, 坚持主义办学方向,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
由。民政部、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坚持的领导,坚
持公益导向,履行新的登记手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注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对受教育者加主义核心价值
观教育,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 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 民政部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学校组织建设有关材料。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经省级以下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
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省级人民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人力资源保障厅(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
保障部、现予印发。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体、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以及省级人民。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培养德、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和营利分类管理,依法修改学校章程,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无障碍操作说明转到网站导航区转到主要内容区域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导航页网上办事信息公开网上互动要闻动态公众服务页网上办事信息公开网上互动要闻动态公众服务当前位置: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推荐】【纠错】【印本页】【关闭窗口】渝北区办执照流程 符合地方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区、重新登记,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2017年01月20日)各省、 依法依规予以登记,细化要求,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中, 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责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省级人民核准。继续办学。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
项变更的,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政厅(局)、 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2016
年11月7日,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的重要举措,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编制、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智、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予登记,校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明确任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民办学校的, 第九
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