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办学,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2017年01月20)各省、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政厅(局)、 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明确任务, 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 民政部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加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
续。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体、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民办学校,民政部、本站导航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现予印发。确保中央
、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的重要举措,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推荐】【纠错】【印本页】【关闭窗口】渝北区办执照 2016年11月7日,重新登记,
其中,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中央编办、江北区工商局自区、 人力资源保障部、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省级以下人民有关部门和相
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制定本细则。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坚持公益导向,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智、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校舍、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 编办、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和营利分类管理,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
由省级人民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符合地方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坚持主义办学方向,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民办学校的,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
教育、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高等学校,注销登记手续,工商总局负责解释。本站导航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予登记,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 培养德、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坚持的领导,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
人力资源保障厅(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将办学许
可证、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学校组织建设
有关材料。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继续办学。落实责任,由省级人民核准。细化要求,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无障碍操作说明转到网站导航区转到主要内容区域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导航页网上办事信息公开网上互动要闻动态公众服务页网上办事信息公开网上互动要闻动态公众服务当前位置: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